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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代办机构认为根据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》第15条、第55条的规定,市教育局作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行政审批部门,有权依法吊销由其审批颁发的办学许可证。
以a学校为例,a学校认为市教育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经市劳动部门同意,属明显越权行为,不予采纳;市教育局在Z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曾两次给予a学校进行整改和继续办学的机会,一是,经检查评估,a学校被市教育局评为“不合格”学校,然后又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市教育局认为a学校的整改已基本达到目标,同意评为“合格”学校,准予其继续招生;二是,市教育局根据a学校存在的问题,决定解散a学校,然后又在a学校继续办学的强烈要求下,决定暂缓执行,这一做法符台《社会力量办学条倒》第55条的规定:“教育机构管理混乱、教育教学质量低下,造成恶劣影响的,由审批机关限期整政,并可以给予警告;情节严重或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,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。”
综上,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代办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,市教育局作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行政审批部门,具备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,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和其它行政执法权,有权依法吊销由其审批颁发的办学许可证。市教育局在Z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曾两次给予a学校进行整改和继续办学的机会,这种做法符合相关规定。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代办机构认为市教育局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》吊销a学校的办学许可证,应依法维持。原审法院对原审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认定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程序合法,依法应予维持。